发布时间:2023年5月15日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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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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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4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的大事,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2.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4.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的要求是什么?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5.对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有何规定?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相关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7.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 (可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优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8.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3)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5)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6)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7)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9.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须杜绝哪些行为?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提出了哪些原则?
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不定密或不应当定密的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1.机关单位发现失泄密情况要采取哪些措施?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漏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